关于梅州市燃气锅炉执行大气污染物特殊排放限值的通告
2023-12-11
梅州市人民政府宣布关于梅州市燃气锅炉执行大气污染物特殊排放限值的通告,自本通告实验之日起,新建燃气锅炉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表3划定的大气污染物特殊排放限值,即颗粒物浓度不高于10毫克/立方米,二氧化硫浓度不高于35毫克/立方米,氮氧化物浓度不高于50毫克/立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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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人民政府宣布关于梅州市燃气锅炉执行大气污染物特殊排放限值的通告,自本通告实验之日起,新建燃气锅炉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表3划定的大气污染物特殊排放限值,即颗粒物浓度不高于10毫克/立方米,二氧化硫浓度不高于35毫克/立方米,氮氧化物浓度不高于50毫克/立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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